中国录像厅媒介文化研究述评

来源:中国文化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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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录像厅的总体研究嬗变 随着数字技术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生活中充斥着各种媒介或媒介场所,但就一个时代而言,总有某些起引领作用的媒介。例如口语时代的“声乐”、印刷

一、录像厅的总体研究嬗变

随着数字技术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生活中充斥着各种媒介或媒介场所,但就一个时代而言,总有某些起引领作用的媒介。例如口语时代的“声乐”、印刷时代的纸张、电子媒介时代的手机……如果从每个时代的媒介演变和媒介体验而言,也总是存在多元的维度。根据徐敏的定义,录像厅(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是指用电视机、录像机或影碟机及相应的音效设备,放映各种音像制品,供特定社会群体观看的场所。[1]从1981年政府拟定播放的第一场录像影片,到2007年被勒令全面退出市场,录像厅在中国内地存在了将近30年。它不仅成为当代中国内地电子媒介文化的重要现象,而且促发中国内地文化、经济等领域的宏观变革。[1]但是,随着主流媒介研究的兴起及传统媒介的销声匿迹,录像厅被当代学者有意无意忽略或遮蔽,这一点从当前的录像厅研究中就可以窥见到。

从最早可查阅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彩色电视制作中心阿根廷》到2019年关于录像厅的最新文献,大大小小共有8000多篇,涉及教育、消防、法律、建筑、文化等诸多领域。从文献总量及文献类型上可以发现,关于录像厅的研究在1984年至2007年总体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因为录像厅本身播放的不正当影片(凶杀片、色情片)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和争议,另一方面是因为录像厅作为一个“灰色场所”所引起的社会突发事件使得不少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不得不关注它,诸如在1995年、2000年、2007年中发生并且与录像厅相关的特大火灾、卫生健康事件。虽然这些社会热点问题在短时间内引爆了录像厅的研究热潮,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早期文献规范与学术价值等方面的问题。例如1995年在《浙江消防》上发表的乌鲁木齐录像厅火灾一文,火灾发生时间是4月24日,但是中国知网收录的日期却是4月1日。同类型的十几篇文献,也在时间、地点、伤亡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事实偏差,没有挖掘录像厅事件背后深层的社会结构问题。

在2007年录像厅逐渐退出市场之后,对于录像厅的研究不但总体上呈下滑趋势,而且也没有什么针对性——要么是把录像厅定性为公共娱乐场所,声讨它对于教育环境、公共卫生环境的负面影响;要么就把它视为涉黄贩毒、养凶藏凶的灰色场所,论述其社会危害。这类研究在基本文献的使用及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既没有廓清录像厅实际的现实状况作问题规划,也没有验证有关文献的正确性。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基本上都不深入,既没有深层次地挖掘录像厅诸多事件背后的教育环境缺失,也没有细致阐述港台影像文化如何影响或塑造了观众的审美志趣。

二、录像厅研究的三种问题视角

从目前可查阅的录像厅高频文献来看,对于录像厅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是建筑消防类,主要是报道或分析与录像厅有关的房屋建筑设计、火灾消防事件、卫生安全检查等;其二是卫生健康管理类,主要是针对录像厅所做的卫生检测报告、空气污染监测、流行疾病监控、企事业经营研究等;其三是以录像厅影像为根源的文化研究类,包括青少年涉黄涉毒、留守儿童教育缺失、农民工精神文化缺失等;其余的多是一些无效文献,它们或多或少存在重复发表、无法查看等方面的问题,不仅对录像厅的研究起不到实质性帮助,反而混淆模糊录像厅的研究视野。以上三类文献直接或间接打开了录像厅的研究视野,但关注点、研究角度有不同程度的偏倚,一方面体现了不同学者的研究风格,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录像厅在不同方面的问题。

据查阅,关于录像厅建筑消防类的文献大概占总研究文献的五分之一,基本上是在描述与录像厅有关的火灾突发事件,或者帮助有关部门分析报道失火原因和公布审判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方向的研究不仅随着录像厅火灾事件的发生而兴起,而且每次的录像厅研究热潮基本上也都是由这些事件带动起来的。例如1995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录像厅发生的火灾事件,以此次火灾为主题的研究文献不但占当年录像厅研究总文献的三分之一,而且对录像厅消防安全方面的关注一直延续到下一年。无独有偶,2000年3月29日焦作市天堂录像厅发生火灾,同样也引发了录像厅的研究热潮,其文献量达到当年录像厅文献总量的五分之三。该类型的文献不仅在行文风格上偏向于叙事,而且在行文结构上也大多没有摘要、注释等标准文献的结构内容。

其实对于录像厅卫生健康管理类的文献也比较有限,大多是与录像厅火灾事故相关的卫生环境调查。许多学者只是象征性地从公共卫生环境或企事业经营的角度进行调查分析,根本没有深入探讨“观众”为什么深入到这样一个混乱污浊的媒介环境里。尤其讽刺的是,录像厅全面退出市场的时间是2007年,而在这之后仍有学者把本不应该出现的录像厅定义为“公共场所”进行问卷调查。例如周定在其《农村留守儿童的情感问题与学校的教育应对》[2]一文中,仍以2003年的录像厅事件去分析2010年农村留守儿童的情感问题,没有切实考虑录像厅实际的生存状态。还有周娅在《未成年人犯罪地点选择之实证分析》[3]一文中,论述录像厅作为一个社会不良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而她所例举的“录像厅”仅仅出自于2008年的调查文献,现实中录像厅是否存在尚不得知。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研究》 网址: http://www.zgwhyj.cn/qikandaodu/2021/032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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